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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附近超市卖出一袋4元的过时零食被判补偿
发布时间:
2025-09-13
《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七条,标签该当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专供婴长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从辅食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者运营者要求领取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不脚一千元的?。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全国大中小学校和长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9月11日,最高发布涉校园食物平安典型案例,涵盖了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馆到监管从体,从过时食物、伪劣食材到食物添加剂等分歧类型的食物平安案件。
正在颜某诉某超市产物义务胶葛案中,2025年4月22日,颜某正在接未成年后代下学时,正在学校附近某超市破费4元购得零食一袋。食物包拆上记录出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觉本人买到了过时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补偿未果后,告状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领取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将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发卖给颜某,属于发卖明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行为,该当承担赏罚性补偿义务。应按1000元计较赏罚性补偿金。据此,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补偿颜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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